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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0-29 11:22:04 作者:admin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住建施(2019)81号文

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吴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关于重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吴建施【200624号)、《关于加强基桩质量检测的若干规定》(吴建施【200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吴江实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范围内的工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常规检测业务。在检测机构能力不能覆盖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才可委托其他相应检测机构。

2、承揽常规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手续。(详见附件二);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7日内,向质监站办理变更备案。工程验收时,质监站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验收。

3、凡在吴江范围内开展的工程桩基检测业务的区外检测机构必须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办理单项检测合同备案申请;备案资料按照吴建施【200541号。未进行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组织地基基础工程验收。(附件一)

桩基检测单位在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7日内或正式检测前,应向质监站报送检测合同(区外检测机构还需提供检测合同备案表)、选桩表及检测方案,进行单项工程桩基检测开工备案。

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验收。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后,应及时将见证人授权书提交检测机构,如见证人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及时到检测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检测机构收取样品时,对见证取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一律拒收。

三、加强违规海砂检测工作。

各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将违规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严格内部管理,强化质量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开展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检测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建筑用砂检测委托、氯离子含量检测和不合格数据上报工作。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检测数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要立即向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督的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开展桩基检测数据上传工作。

1、基桩静载检测必须采用检测数据自动传输收集系统。各桩基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静载试验时,应实时将检测数据传送到监管系统中。凡未自动采集数据的桩基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通过桩基检测开工备案后,各单位的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须在桩基检测工作微信群中实时拍照、上传检测信息:(1)选桩表;(2)每根桩基承载力检测的起表照片(注明桩号);3)翻台过程中的照片。

3、以上两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桩基检测单位合同备案的基础条件。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在监管系统及桩基检测微信群上传相关信息的检测机构,第一次发现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桩基施工前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的试桩检测不能直接代替作为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检测。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